(2006年4月13日河南省政府第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 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
(三) 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 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条件进行评审,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存档。
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九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发展 |